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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来源:瓜州县人民法院 作者:彭川 责任编辑:瓜州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28 16:16: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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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周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12.7万元,对作案工具手机5部及银行卡8张均予以没收。这是瓜州县人民法院打击网络犯罪活动迈出的坚定一步。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周某通过聊天软件结识王某,王某提出让周某找人提供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帮忙走账,并约定报酬。周某在明知其提供的支付账号用于网络犯罪分子走账的情况下,依然联系陈某、唐某等人提供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帮王某走账,并承诺给陈某、唐某二人报酬。陈某、唐某为赚取高额利润,将其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账户提供给周某。同年3月底,周某安排朱某对每天走账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对接上线王某及联系陈某等提供支付账号的事宜交由朱某负责,周某根据朱某工作情况给予相应报酬。经核实,周某共走账金额共计40.8万元,获利4000多元,朱某走账金额共计17万元,获利3000多元,陈某走账金额共计57万元,获利2800多元,唐某走账40万元,获利2000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等4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网络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此,法官提醒,切莫贪图小便宜,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从而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