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由
常某从事卫星电话出租事务,被告宋某因工作和生活需要,于2020年7月12日向原告租赁卫星电话设备一套双方同日签订《卫星电话租赁协议》,约定每日租赁费,租金按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结束。被告的实际租赁时间已到双方约定的时间后,原告联系被告要求其返还卫星电话设备并支付在此期间产生的租金和通信费用。经原告合理催还后,被告不仅拒不归还该套卫星电话设备,同时也不接听原告电话,将属于原告合法财产的卫星电话设备据为己有。原告认为,被告故意拖延不还卫星通信设备和不支付费用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也明显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敦煌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卫星电话租赁协议》;被告支付原告卫星电话通信费,并退还卫星电话,不能退还的予以照价赔偿。
法官提醒:租赁经济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许多新的纠纷,提醒消费者在使用租赁物品时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与尊重契约精神,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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