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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外卖送餐撞伤人 用人单位需担责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巩晓婕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29 17:32:3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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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送餐作为现今一种方便快捷的生活模式,迎合了很多人的消费需求,但是因为送餐的准时准点与效益收入相关,所以在送餐过程中如有不慎就会发生交通事故。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外卖送餐员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认真审理,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被告苏某系某餐饮机构的送餐员。2021年5月,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送餐途中与原告韩某相撞,造成韩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韩某经过治疗,花费医疗费、交通费、产生误工费、护理费共计20000余元,韩某与苏某协商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韩某在起诉时以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将某餐饮机构一并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苏某受某餐饮机构聘用为其送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由某餐饮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外卖送餐在追求快和准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才是实现效益的基础,否则就会导致自己和所在的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