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被告唐某(未成年)与原告曹某均为某高中学生。2020年3月1日21时许,学校下晚自习后,路灯未开启,曹某和几名同学在回宿舍的路上相互追逐嬉戏,经过一座教学楼旁时,唐某驾驶一辆电瓶车带着同学自东向西也行驶到该处,与退着往后跑过来的曹某相碰,致曹某左胫腓骨骨折。唐某与其他同学将曹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曹某住院治疗40天。出院后医嘱需要门诊随访,进行功能锻炼,并且还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曹某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0000余元,二次手术还需约5000元左右。
问题: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合理费用。唐某骑车带人,未尽安全行驶的义务,造成他人伤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曹某未注意安全在校园内倒跑,与电瓶车相撞,亦有明显过错;学校在下课时,无专人疏导交通,且校园未开启路灯,未能尽到管理职责,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唐某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
法官寄语:广大家长及学校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强化安全意识,孩子惹的祸,家长责任难逃,学校责任难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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