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签订了个人借款即保证担保合同,未及时还款的追偿权纠纷一案。
【案件缘由】王某与朱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6月9日,朱某找到王某,请求王某为其在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镇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七里镇支行)的30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同时,王某在《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约定王某对朱某的上述借款在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农商银行七里镇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朱某在农商银行七里镇支行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由于朱某在取得借款后,未曾向农商银行七里镇支行偿清全部借款本息,后银行一再向担保人追偿,王某在多次与朱某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无奈只能为其向农商银行七里镇支行代偿了上述借款本息中的52107.09元。王某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朱某追偿,但朱某均以不接电话等方式避而不见,导致上述款项至今未向王某给付。综上,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敦煌市法院。
经法院审理,朱某偿付王某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52107.09元。至此,持续时间很久的追偿权纠纷才得以顺利妥善处理。
【法官寄语】追偿过程较为漫长,这也提醒我们无论是作为担保人还是借款方等,一定要谨慎为之,承担连带责任的影响不可忽视,任何形式都需要建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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