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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法院:提供劳务需谨慎 避免受伤又担责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巩晓婕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31 15:24:1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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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老板干活,干活过程中摔伤了,老板应当赔偿我的全部损失。”这话咋听起来没毛病,可是双方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就不一定了。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过法官认真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原告韩某受雇于被告黄某,在黄某家里做搬运的工作,双方谈好了工作的内容和工资,韩某就开始干活,在干活过程中,韩某在传送带上跌落摔伤,治疗完毕后,经过司法所调解未果,韩某诉至敦煌市法院。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黄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过程中的损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韩某在干活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合韩某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韩某对自己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责任,黄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找人干活,需对雇员的身体状况和工作情况有所了解,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应当做好劳动保护,雇员也应当在干活的过程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遭受身体伤痛还要自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