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敦煌市法院受理了多起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
在审理案件中,承办法官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只是给借款人签了个字,应该由借款人还款,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我只承担我担保份额内的担保责任”,担保人都认为自己只是在担保人栏处签了个字,有的甚至连对贷款金额都不知晓,不应承担全部贷款本息的还款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只是按份承担。对此,需要我们提醒大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既然作为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签字确认,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些案件中,银行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担保人未对合同内容进行了解就匆匆签字,虽然显得自己对借款人特别仗义,但实则却承担着还款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担保人势必要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个“小小”的签字,背后却是“大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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