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结了一起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案件。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最终被告马某、李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计17683.2元。
2021年7月14日,杨某乘坐李某的三轮摩托车前往摘枸杞,行驶途中,马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超车过程中将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刮碰,造车李某三轮摩托车侧翻,车辆受损,车上乘坐的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杨某被送至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住院12天。经玉门市交警队认定马某、李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但马某不不愿承担责任,杨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办案法官先组织庭前调解,马某陈述李某应该先赔偿他的损失,事故发生后,李某散布了诋毁他的谣言,影响了他的声誉,李某应赔偿他名誉损失,他才能赔偿杨某的损失。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法官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审查,在查明案情基础上,为高效化解社会矛盾,排除马某纠缠的与案件无关的干扰,判决马某与李某共同赔偿杨某损失。判决送达后,坚持名誉赔偿的马某服判未上诉。最终双方服判息诉,认可法院的处理结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人民法院担当有为,以司法能动性,促进人民群众间矛盾纠纷迅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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