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因其巨大社会危害已入刑多年,但还是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选择酒后开车上路,置自己和他人的危险不顾。11月23日上午,玉门法院就审理一起因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人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该被告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但自己受了伤,还被判了刑。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玉门市赤金镇X26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6公里加350米处时,追尾撞在前方同向行驶的由符某驾驶的拖拉机挂车尾部,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玉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1年8月27日,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1.25㎎/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玉门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属两种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但都要付出沉重的法律成本。饮酒驾驶的驾驶人员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20㎎/100ml、小于80㎎/100ml,驾驶人员将受到行政处罚,首次饮酒驾驶的驾驶人员会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并一次性计满12分;再次饮酒驾驶的驾驶人会被处以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醉酒驾驶的驾驶人员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100ml,驾驶人员将受到刑事处罚,会被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驾驶人更会被吊销驾驶证,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法官提醒:
请广大驾驶人员心存对生命和法律的敬畏,在法律的“红线”面前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要对家人负责、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醉驾,绝不是一条回家的路,它是一条违法犯罪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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