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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缩短公告期间 提高案件时效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望佳敏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1/6 14:52:5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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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敦煌市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一起甲某诉乙公司、丙公司、丁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因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丁某下落不明,本庭穷尽所有措施仍不能向其送达,遂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丁某在敦煌市法院还有其他案件,多来年下落不明,涉及其的案件多为公告方式送达,相较于原来的公告期60日,新修订的30日公告期大大缩短了审理周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防治诉讼拖延,更加切实有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