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顺利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某加工公司诉称,2018年8月,原告与被告某矿业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焦炭,由原告预付货款后被告装车发货,双方按月结算货款。2018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付款400000元,2018年11月23日最后一次发货后,被告不再发货。经结算,至2018年11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预付货款186054元。被告既不发货,也不退款,长期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预付货款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接收案件后,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及时打电话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沟通了解案情,被告称现因自身原因,无法再向原告供货,对未予返还原告的预付款数额没有异议,但希望原告能宽限一段时间,被告尽最大努力筹集资金返还预付款。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民营企业,为使双方企业均能正常运转,承办法官耐心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期返还预付款,若逾期则由被告承担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实际欠付款金额为基数、年利率为6%计算的利息。至此,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金塔县法院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效,持续做好涉企纠纷的司法服务、风险防范、纠纷化解、执行联动等工作,努力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优化营商环境的每一个细节中,多点发力、多措并举,为全县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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