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关于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的衔接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法〔2021〕341号),该通知第五部分载明“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民事案件审理的衔接工作。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
按照通知精神,人民法院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民事案件,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在现行工作中,我们需准确把握新法的精神和内容,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在修法前后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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