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年初,公司以裁员为由辞退了小李,小李认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还未满,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不能无故辞退员工。故一纸诉状将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审查,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问: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是否合法?
答:合法。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规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规则,劳动者应当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官提示:诉讼有风险,起诉需谨慎。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人民法院没有能力管辖社会上所有纠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遇到纠纷时,当事人要考虑所遇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否则将有被裁定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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