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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租赁合同引纠纷,法官调解化矛盾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刘洋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2/24 17:22: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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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将其所有的三层门面房租赁给被告朱某使用,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了租赁期间为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朱某交纳押金3500元,租赁费按年度提前一个月交纳。合同签订后,陈某将门面房交付给朱某使用,朱某在经营过程中,因店铺经营不善,未按时交纳下一年度的租赁,后朱某与陈某口头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但拖欠了陈某的部分租赁费及暖气费共计5138元。本案经承办法官询问了解双方的情况后,双方对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仅对2021年6月至7月的租赁费数额及押金的退还有异议,朱某想要陈某减免部分租赁费,但遭到了陈某的拒绝,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该纠纷最终得以圆满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官提醒:租赁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协商一致解除。如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且没有正当理由,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也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议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