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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遇事勿冲动 三思而后行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魏煜玺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3/1 10:04: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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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情简介

2021 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敦煌市七里镇某小区楼下偶遇散步的朱某某,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朱某某左眼眶打破,致朱某某左侧眼眶骨下壁受伤。同年9月13日,经敦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朱某某的损伤符合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与朱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案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就已找到法官忏悔,声称当时因琐事一时冲动做出错误的行为,影响了本人日常工作,影响了子女就业,现后悔不已,彻夜难眠,案发后其已向被害人赔偿所有经济损失,被害人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奈何冲动的拳头已经挥出,法律的制裁不可避免。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