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买币、卖币方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知某APP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仍通过买币、卖币的方式为网络赌博平台参赌人员充值、提现赌博资金。同时,为赚取非法利益,李某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发展时某、饶某、陈某、柳某、杨某等人为下线。后李某建立微信群并在群中提供某APP的二维码,在群中以买币、卖币的形式,帮助网络赌博平台上参赌人员充值、提现赌博资金。经统计,被告人李某共计转移资金160余万元、被告人时某共计转移资金1700余万元、被告人饶某共计转移资金11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共计转移资金1200余万元、被告人柳某共计转移资金160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共计转移资金1000余万元。
法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服务、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的,都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勿贪蝇头小利,勿抱侥幸心理,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骗意识,勿越网络犯罪的雷池,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克服“贪利”思想,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