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七里镇人民法庭在一起定作合同纠纷中快审快结,依法判决被告B宾馆支付原告A公司家具货款115620元,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原告A公司是以生产、销售、加工家具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被告B宾馆找到A公司定制一批家具,双方签订家具定制合同,约定了定制家具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付款方式等,同时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15620元,供货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合同签订后,B宾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50000元,A公司如约完成家具定制并交付B宾馆验收合格后使用至今。后经A公司多次催要,B宾馆仅支付家具款50000元,剩余家具货款115620元催要未果,A公司遂于2022年2月8日诉至法院。
七里镇法庭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给各行各业都带来一定的影响,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面临着延迟复工、资金周转不开等困境,这笔货款对A公司十分重要,让B宾馆一次性支付也有困难。便耐心地在开庭前给B宾馆经营者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情,希望B宾馆能和A公司达成调解,在尽量保障A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分期支付货款,B宾馆经营者却称没钱,不愿意支付所欠货款,就算付款,也只能按一年支付10000元的方式分期履行,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当即表示不同意B宾馆的调解意见,B宾馆的经营者却表示不能给付更多的数额,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承办法官给双方另行通知了开庭时间,希望B宾馆能充分考虑,给出更为合理的调解意见。
庭审当日,B宾馆未到庭参加诉讼,其经营者也不接听电话,承办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经公开开庭审理,法官依法判决被告B宾馆支付原告A公司家具货款11562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近年来,敦煌市人民法院七里镇人民法庭紧扣服务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立足司法职能,深化涉企纠纷诉源治理,拓展诉讼服务职能,创新服务企业方式,以实际行动积极为企业纾困解难,为七里镇、阳关镇、工业园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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