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执行局受理一件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一对夫妻(已离婚)金融借款纠纷的执行案件,书记员在收到案件的第一时间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赵某以该笔贷款已经在离婚协议时明确表示由其前夫高某承担为由,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并且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消极的态度对抗执行工作。
案件承办人耐心地向赵某讲解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将会带来的法律后果,以及后续纳入失信、限高对自己及家人会带来的影响,并向其解释了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婚前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贷款的责任。被执行人赵某在权衡利弊后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说明自身目前的难处,表示自己愿意承担该笔案款一半的费用,请求申请人不要将自己纳入失信、限高,并得到了申请人的理解。在承办人的见证下,被执行人交纳了2万元的执行款,同时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赵某的执行申请。
法官提醒: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的借款,在离婚后不得以离婚时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还款为由,拒绝承担对第三方还款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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