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董某与被朱某达成彩棉买卖协议,董某将9190斤彩棉出售给朱某,但朱某并未按承诺支付货款,后经董某多次催要,朱某于2020年5月向董某出具欠条一张,并注明欠款金额及付款日期。但欠条到期后朱某并未向董某支付货款,2021年董某将朱某起诉至敦煌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结束,案件在2022年3月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标的55000元, 3月15日下午2点30分,在案件分配到执行法官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朱某,要求朱某及时到法院进行案件处理。
由于申请人董某人在外地不能进行现场调解,于是执行干警先是通过电话与董某进行沟通,积极询问董某的意见,然后对被执行人朱某不及时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讲明利害。最终经过执行干警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当日下午4点30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某当场给付执行款15000元,剩余执行款40000元由朱某分期履行。至此,这起案件经历2个小时,圆满达成和解。
【温馨提醒】
本案的顺利执行得益于当事人与执行干警的相互配合,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是申请人实现自身权益的重要条件。敦煌市人民法院呼吁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案件执行,及时提供有效线索,促进案件高效执行,呼吁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决非儿戏,拒不执行需担责,对待屡教不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绝不姑息、亮剑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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