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我是你家楼下邻居,你家漏水把我家淹了。”
“不可能啊,我家里没有漏水。”这是我县一小区住户的通话录音,两方因房屋被水淹产生而纠纷。近期,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是上下楼层邻里关系,2021年8月,因被告冯某家水龙头没有关闭,导致原告刘某新装修的房屋受淹泡,使房屋吊顶、墙面壁布、酒柜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随后双方多次沟通,但对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1月,原告刘某委托评估公司对其家中的损失进行了评估,但冯某对评估的财产损失无法认同。刘某就赔偿事宜与冯某在物业公司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刘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冯某对家中用水未尽安全防范责任,导致水流至楼下原告刘某家中,造成刘某家中财产因水淹浸泡而损害。冯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民法典》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冯某赔偿2万多元,同时承担鉴定费3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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