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后,在贵院积极调解下,被申请人积极配合办理了过户手续,申请人办理过户已无障碍,为此,原告申请撤诉…”这是原告书写在撤诉申请中的一段话。
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王某某与刘某生育了一子二女,儿子一直与两位老人共同居住生活,照顾两位老人的起居生活,两位老人先后去世,留有一套房产,登记在老人名下。老人生前就留有遗嘱,将房屋留给儿子继承。两个女儿在老人去世后拒绝为其兄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兄弟将两个姐姐告上法庭。经承办法官及助理多次联系两位被告,向二被告释明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讲明亲情的重要性,最终两位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了过户手续,从根本上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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