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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变更抚养权宜协商 法院判决变更有条件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任玉娜、巩晓婕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3/24 8:35:0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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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有诗云: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描绘出了父母养育子女的艰辛。无论什么时候,孩子都是父母的希望,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权利,更是义务和责任。

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案件,父亲王某要求将婚生女的抚养权变更给母亲张某,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要求变更抚养权不符合法定变更的情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王某抚养,王某与张某离婚一年多时间里,婚生女一直随王某生活。王某以孩子年龄尚小、且女孩应由母亲抚养为由与张某进行了协商,但是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诉至法院。张某因无固定住所、收入较低、工作时间不稳定等原因,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经过法庭调解,双方亦未达成调解意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