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袭警案,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表示上诉。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站在敦煌市沙州镇佛光路玉林串串香店门前的马路中间将一辆私家车挡住,致该路段交通堵塞。敦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高某、辅警桑某、付某某在巡逻时发现并对该路段进行疏导,劝王某某上人行道,王某某不听劝阻,辱骂、撕扯交警,并用拳击打高某嘴部,致高某嘴部受伤,辅警桑某、付某某上前控制王某某时被王某某拳打脚踢,致桑某面部受伤。后敦煌市公安局沙州派出所民警高某、辅警王某某1、罗某某赶到现场处警时,王某某在警车上用手扇打辅警王某某1面部。经敦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的损伤属轻微伤、桑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王某某1的损伤不予评定。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不是有意袭警,是酒后行为,也没有踢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站在公共道路中间,致道路阻塞,交警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王某某暴力袭击交警,致一人轻微伤。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又暴力袭击民警,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敦煌市法院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为人民,人民警察维护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着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袭击警察既会威胁人民警察的安全,也是对执法权威的挑衅。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大家务必积极配合,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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