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9年3月,白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名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自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2019年6月,白某某驾驶该车辆与安某某的车辆相撞,造成白某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安某某的车辆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此次事故中白某某的车辆修理费及施救费共计73828元,该保险公司全额进行了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保险公司应只承担白某某损失的70%,安某某应承担白某某损失的30%。因此,该保险公司将安某某起诉至金塔县人民法院,要求安某某偿还其垫付的30%的费用。
接收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相关规定及证据材料,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于该案的诉求陈述。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偿还协议。
该案件的成功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均得到了满意的结果,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也充分体现了金塔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以人为本,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初心,取得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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