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作为起诉方,却向被告给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要从敦煌市法院速裁团队审结的一起酒泉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敦煌市某安装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说起。
4月15日,敦煌市法院速裁团队审理了一起酒泉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敦煌市某安装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向原、被告双方耐心的做起了调解工作,最终原告拿到了拖欠的工程款,还将该工程的部分费用退回被告,并主动撤回了对被告敦煌市某安装公司的起诉。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敦煌市某安装公司将某项目承包给原告酒泉某工程公司施工,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经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被告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被告接到法院传票后,主动联系法官,称因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及与第三人账务问题未能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明法律及协调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庭表示要主动履行义务,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原告在收到工程款后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同时将该工程中的部分费用一并退回给了被告,该案最终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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