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不交物业费,我们小区的物业服务太差了,卫生一点也不整洁,没有尽到物业管理的职责,我家的房子长期漏水也没人解决,如果物业公司不解决这个问题,我就永远不交物业费!”
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7月,被告马某购买了敦煌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原告为该小区物业公司。但自2019年起,马某连续三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支付三年物业费1623元。被告马某辩称,原告从未尽到物业管理的职责,卫生不整洁、房屋等各项维修也不及时,故拒绝支付物业费。最后,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主审法官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物业费。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业主与物业公司均应受物业服务合同约束,履行合同义务。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以房屋未居住、物业服务不到位等理由不履行物业费交纳义务。同时,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提供物业服务,若服务不到位,业主可在诉讼中通过举证以申请减免物业费。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