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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李丽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4/22 17:29:5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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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偷没抢,只是卖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这样做也犯法吗?”面对被告人的不解,法官解释道:“正是因你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利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给他人,为不法分子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所以你的行为己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的案件。院审理查明,为贪图小利,被告人岳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用于结算违法犯罪活动资金,仍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U盾、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审计,被告人出售的一张银行卡,被诈骗团伙用于支付结算诈骗资金,数额达500余万元。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被告人岳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银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和出售。银行卡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带来麻烦。目前,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法层出不穷,不管是出于谋利,还是出于友情、亲情等原因,有偿或无偿出售、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所谓的“转流水账”,均有可能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广大公民在提高反诈意识的同时,也要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重要个人物品,切勿因蝇头小利或贪图一时之利出租或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到头来既失财又担责,身陷囹圄、人财两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