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票据纠纷案件,涉案总金额50万元,法院及时开庭判决维护了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涉诉企业的诉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某项目合作,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50万元,乙公司又因债务问题将该汇票背书给丙公司,丙公司因购买房产将汇票背书给丁公司,汇票到期后,丁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丁公司将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连带承担票据付款责任,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为了维护丁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时开庭审理判决,最终支持了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直以来,敦煌市人民法院坚持秉承“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在审理涉及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时,及时开庭审理,及时判决,最大程度减少司法程序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