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执行能否落实到位,不仅关乎基层法院的公信力,而且也是衡量我国法治状况的有力标杆,因此,解决好基层法院执行难问题刻不容缓。在执行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1. 执行程序当事人是否有权委托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也有权委托代理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违法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诉等。但查明有关案件事实方面时,法院可能需要直接传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权利委托律师代理自己向法院陈述意见、提出异议等。
2. 什么是悬赏执行?
悬赏执行分为公务悬赏和民间悬赏,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为了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
3. 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吗?
执行中,法院特别需要申请执行人履行支持和配合义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同时法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
4. 被执行人隐瞒财产有什么后果?
被执行人隐瞒财产,一经发现,会被法院拘留、罚款,同时还会被法院列入失信的“黑名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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