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北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当庭对被告人葛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葛某酒后驾驶两轮机动车沿肃北县党城湾镇党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盘旋路时,与盘旋路建筑物相撞,造成被告人葛某与乘车人查某受伤,车辆受损,葛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葛某血液乙醇含量已超过80mg/100ml的法定入罪标准,并且有酒驾前科、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等从重处罚情节。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葛某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庭综合被告人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当庭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肃北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案件采用“简易+速裁”方式审理,平均办案周期大幅缩短,有效整合了司法资源,达到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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