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鼎新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代理人怠于履行其义务,最终判令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2012年,原告雒某将自家种植的籽棉出售给某棉花公司,该棉花公司依据过磅单出具棉花收购发票,但雒某未能及时到银行兑付棉花款,后雒某找到被告白某请其代为兑付,被告白某答应帮其兑付,但其多次找该棉花公司也未能成功兑付,致使原告一直未领到该笔棉花款。后原告起诉被告白某,要求其支付棉花收购发票对应款项。
该案中,原告找被告白某代为兑付棉花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理,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被告白某接受原告委托,将票据收下后移交某棉花公司,某棉花公司在收下票据的同时,即认可了被告白某的代理行为,但被告白某后续无任何措施跟进,答复模糊,在将票据移交某棉花公司后,也没有向某棉花公司索要收条或收据,用以替换掉被告手写给原告方的欠条,从而导致未能及时结束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也让原告方误以为被告白某收下了棉花收购发票,则该笔棉花款理应由被告白某给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白某应对其怠于相关义务的行为承担20%的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某棉花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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