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魏煜玺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5/6 8:33:51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牛某某在相聚聊天的过程中,谎称自己在宁夏银川市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如果需要买车,价格方面可以便宜。2021年 6、7月,牛某某联系马某某称自己欲购买一辆铃木雨燕二手汽车,询问马某某能否为其购买。马某某明知自己无能力帮牛某某买车,仍答应帮忙买车,骗取牛某某的信任,先后两次向牛某某收取10000元、800元的购车款。马某某收到购车款后,将收取的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未给牛某某购买二手汽车。后在牛某某多次催问购买汽车进展的情况下,马某某先后4次编造各种理由欺骗牛某某。后因马某某长时间无法给牛某某交付车辆,牛某某向马某某表示自己不购买二手汽车,并要求马某某退还10800元的购车款,后马某某向牛某某退还被骗资金1000元,截至案发前,马某某仍有9800元未退还。
另查明,马某某于2016年7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退赔、违法犯罪经历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某作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罚。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消费过程中,不要轻信他人诱导性的消费话语,谨慎交友。在与对方不熟悉的情况下,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可随意将钱财转出,勿因贪图小便宜而损失更大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