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利,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有一定的范围,并非所有的民事纠纷都由人民法院主管。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鼎新法庭出现的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赵某宅基地系东西相邻,被告居东,双方在修建房屋过程中,被告修建的房屋墙体占用了原告的宅基地范围。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由法官助理前往现场查看并询问被告相关情况,被告称是原告的墙体占用了其宅基地范围,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原告虽以被告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但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双方诉讼所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畴。承办法官向原告李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该案而言,由于土地权属不清,案件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下,原告表示将继续申请人民政府解决,并自愿撤回起诉。在此提醒大家,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浪费,起诉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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