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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伙同他人接收转移非法资金 触犯刑律获刑一年十个月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韩婧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5/18 8:43:0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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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赃款,还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接收、转移非法资金,当心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是一名90后小伙。2021年2月,被告人吴某与梁某(另案处理)在湖南省岳阳市某县相遇后一起吃夜宵喝酒,喝酒期间梁某向吴某索要能用于接收资金过账的银行卡,在吴某的询问下梁某明确告知接收、转移的钱是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已转了数次没有风险的赌资等非法资金,并向吴某许诺帮其接收、转移非法资金后会请吴某及其朋友吃夜宵喝酒,吴某听后心存侥幸遂答应了梁某,并与梁某互相添加成为“易信”APP聊天好友。后吴某按照梁某的指示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号、微信账号接收、转移非法资金。2021年3月的一天,梁某又通过“易信”APP联系吴某,约吴某到一个饭馆继续帮助网络赌博等非法平台接收、转移资金,吴某同意后按照梁某的要求到达约定的饭馆、并在梁某的指导监督下操作接收、转移非法资金。经查,吴某先后6次伙同梁某等人接收、转移犯罪所得赃款共计17万余元。2021年7月,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银行卡并帮助转移诈骗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自首、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银行卡四张,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对方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移涉案资金,致使被害人被骗资金无法追回,且犯罪数额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