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时,因受害人急需治疗费用,审判人员急当事人所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果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使正在康复治疗中的受害人得以继续治疗。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李某在某诊疗机构就诊时因诊疗过失导致其伤残,长期需要康复治疗,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诊疗机构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0余万元。高昂的手术费及康复治疗费用,使得李某原本不富裕的家庭更雪上加霜,已无力承担后续康复治疗。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主审法官经审查后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该诊疗机构向申请人李某先行支付医疗费50000元,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为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敦煌法院坚持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抓手,强化司法为民理念,立足审判职能职责,积极研究落实司法民为的措施办法,着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切实以实际行动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关怀。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