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20年3月,小郎与小霞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小郎多次向小霞转账并赠送礼物等合计金额12万余元。后二人因琐碎事宜分手。小郎欲要回上述财物,而小霞不同意。小霞认为,这些钱是两人恋爱期间小郎自愿给付的,属于恋爱中的正常花销。小郎却认为,女方从未想与其步入婚姻殿堂,是在欺骗自己的感情。双方各执一词,小郎遂将小霞诉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查阅案卷并了解双方当事人情况后,耐心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通过情理法多角度进行释法析理,缓和了双方当事人内心情感波动,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霞同意向小郎返还现金7万元。
婚姻岂是儿戏,恋爱也需理性!一时冲动为爱“买单”并不可取。恋爱期间的男女尚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义务,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钱款时都要注意保存证据,以证实个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可以防止日后产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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