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有一笔超过十年的借款要不回来,能不能起诉?”。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羊井子湾法庭审理了一起长达十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田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田某借款五万余元,约定两年还清欠款。后张某搬了家换了联系方式,田某索要无门,一次偶然机会遇到张某,张某称手头困难,希望看在朋友关系再缓和两年并当场补写欠条一张,承诺两年还清,之后张某便再次消失不见。田某没有想到,自己的真心换来的却是朋友的辜负,田某无奈,只得将张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张某辨称,借款属实,但出具的借条已十多年,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官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张某向田某出具的欠条佐证,为拖延过诉讼时效,张某有意躲避田某的追债,田某多次向张某催款,张某也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故对张某认为欠条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支持了原告田某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所以,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届满前,要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莫让诉讼权利睡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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