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月26日,在敦煌市莫高国际机场会议室,一场《民法典》宣讲活动正如火如荼地举行,机场40多名工作人员认真聆听讲座。
敦煌市人民法院法官何运韬从护航敦煌莫高国际机场发展的角度,认真备课。讲座中,何法官就《民法典》中机场安全保障义务、租赁合同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效力、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占有、物权的取得等方面的规定,通过法律条文结合审判工作中具体案例的方式进行深入浅出地解析,并对个人参与办案时采取的一些有效措施谈了个人感受和办案体会,让整个讲座通俗易懂、现场气氛热烈。
讲座培训后,参与培训的人员纷纷表示,此次培训一方面让机场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在企业自身业务中容易发生的法律风险点,另一方面也让员工有机会学习到更多的与自身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提升了法律意识,收获颇多,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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