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法院收到起诉人裴某诉敦煌市某合作社撤销辞退处理决定纠纷的立案材料,因裴某起诉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作出裁定,依法不予立案。
裴某称,其于1989年在敦煌市某合作社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被起诉人敦煌市某合作社将其辞退,现起诉请求撤销敦煌市某合作社对裴某的处理决定,恢复工职、恢复名誉,并确认裴某职工身份。
法院审查后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其中起诉条件之一,即所诉事项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裴某的起诉请求及提供的材料,可以确定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事项为劳动争议内容,即敦煌市某合作社所作的处理文件,属于企业内部人事处理决定,被起诉人依据内部人事管理制度,解除双方之间招聘合同对起诉人予以辞退,该纠纷系劳动争议,按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应先通过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裴某的请求及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依法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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