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潘某某以“赔偿精神损失”为由向妻子“情夫”王某索要钱财,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某日,潘某某发现妻子刘某某与他人暧昧,每日都与一个叫王某的男子有联系。潘某某质问妻子后得知王某一直骚扰妻子,遂怒火中烧,把王某约出来拳打脚踢一顿。后潘某某又将王某约至某景区附近,再次对王某拳打脚踢,要求王某写下一张二十万元的欠条,并手持管钳威胁王某必须于当晚十二时先给付五万元。王某以筹钱为由脱身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将潘某某抓获。检察院以被告人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王某实施威胁,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潘某某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征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和诚意,加之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的引发亦有过错。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非监禁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丈夫潘某某是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夫妻关系不和本可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但潘某某因不知法不懂法,采取对妻子“情夫”王某实施威胁的方法,强索王某财物,反而让自己深陷囹圄,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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