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车进入道路时未减速、停车瞭望、优先让行主路内行驶车辆,导致该车辆驾驶人伤残的典型案件。
2021年8月的某天晚上23时左右,韩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街道主路由南向北行驶,遇魏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从道路东侧路口驶入主路,两车相撞,造成韩某、魏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韩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门诊治疗,后又转入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韩某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右眼睑裂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无责任,魏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魏某对交警部门的认定和司法鉴定结果存疑,拒绝赔偿韩某损失,韩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韩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韩某遭受人身损害,造成了相应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中,魏某对交警部门的认定存疑但不能提交其他有力证据佐证,故对交警部门认定予以采信。魏某对司法鉴定结果存疑,法官当庭明确告知其权力义务,可主张重新鉴定,但魏某以无能力为由拒绝行使权力,故伤残等级以司法鉴定为准。法院最终判决魏某赔偿韩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温馨提示:珍爱生命,安全文明出行,人人有责!近期,交警部门正集中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电动车、摩托车闯红灯、违法载人、逆行、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对无牌无证驾驶电动车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他人多一份责任,对自己多一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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