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11名被告人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刘某分别结识绰号为“老鼠”及“凯”的男子,后“老鼠”及“凯”提出让刘某提供银行账户为网络犯罪分子走账,并承诺支付刘某报酬。刘某认为有利可图,便和其妻子潘某联系赵某、李某提供银行账号。赵某、李某在明知刘某、潘某要求其提供的银行账户用于给网络犯罪分子走账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本人及其朋友的银行账户用于走账。此后,刘某为谋取高额利益,又联系冉某(已另案处理)收购银行账号,冉某便先后向被告人田某、袁某等人收购银行账号,并承诺支付报酬。田某、袁某等人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账号将会被用于给网络犯罪走账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利润,将办好的银行账号及对应电话卡号绑定到刘某提供给冉某的手机上,冉某再将绑定银行账号的手机邮寄给刘某用于给网络犯罪分子走账,用于网络犯罪。
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寄语:近年来,网络信息犯罪高发,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广大人民群众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切莫贪图小便宜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租售给他人进行转账,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同时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勿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避免遭受重大损失。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