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法院,我才能这么快拿到货款,真是太感谢了!”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边向敦煌市法院七里镇法庭的承办法官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一边激动地说。
2021年4月5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石材销售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石材,并约定了单价、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应石材,但乙公司从2021年10月开始拖欠货款。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拖欠货款265636元。甲公司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265636元,承担违约金12000元。
诉讼中,甲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承办法官于申请当日及时、准确地对被申请人乙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了冻结。考虑到本案欠款事实清楚,乙公司态度积极有调解的意愿,承办法官遂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甲公司主动放弃对违约金的诉请,乙公司于6月28日前向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265636元。6月26日,乙公司将265636元货款转账至甲公司银行账户,甲公司收到货款后,第一时间主动向敦煌市法院七里镇法庭申请撤销保全申请及解除对被申请人乙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这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近年来,敦煌市人民法院始终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作为重点亮点工作,通过开通绿色通道、走访调研、普法讲座、送法进企业等多项工作举措,倡导和树立诚信合法的经营理念,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力助推敦煌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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