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的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然状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成年子女不愿赡养年老父母的案例仍时有发生。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三子女不愿赡养父母,老两口依法维权的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徐某与妻子一共生育三个子女,现在双方年事已高且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但是三名子女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导致二老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无奈之下遂将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最好不要让父母与子女直接对簿公堂,于是进行了长时间的庭前调解,但是三名子女对赡养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法官只能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判令三个子女每月每人承担300元赡养费,用以维持老人正常生活开支,对老人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由三人进行平摊。
百善孝为先。孝老敬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老人能幸福度过晚年,需要子女发自内心的关心照顾,真心真意地去对待,要想着去付出而不是索取。身为父母可以养活好几个子女,而几个子女却照顾不了一个老人,值得反思。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以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促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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