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焚烧自家田间柴草而引发火灾,造成邻里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件的审理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对侵权人的过错责任进行了合理的量定,最终圆满结案。
李某在焚烧自家田间柴草时,因遗留火种未及时处理,致使邻居赵某、陈某等家柴草、木头、树木、仓库顶棚等物烧毁,造成财产损失。后经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李某家田地东埂与水沟连接处,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线路致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致灾。赵某、陈某等人就财产损失与李某协商,但李某拒绝赔偿,故赵某、陈某等人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实地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判定被告李某焚烧柴草的行为与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火灾事故中自己无过错,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做了大量工作后,被告李某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自家焚燃柴草殃及邻里,给邻居造成了财产损失,并承诺愿意赔偿。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原告也表示对被告的行为予以理解,希望其以后多加注意,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出现。至此,该案圆满结案,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良好的邻里关系可以折射出社会的和谐,人民的安居乐业。但是邻里之间出现隔阂也是很正常的现象,关键是看隔阂出现后该怎样去消除。最好的方式就是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去解决问题,对于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勇于承担责任,让和谐之风洒满大地。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在进行田间柴草处理时,应充分考虑天气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将危险扼杀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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