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北法院审结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涉案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三千元至两万元不等的罚金刑。
该两起案件中,罗某某、刘某某等9名被告人明知他人租用支付结算账户是为了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获取利益,仍将自己及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支付结算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网络违法犯罪资金,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流水支付结算等帮助实施的资金转移行为,非法获取利益。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以9名被告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刘某某等9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今年来,肃北法院立足审判职能,重拳打击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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