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分别收到原告岑某和嘉峪关市某公司寄来的锦旗,以感谢法官对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理。
原告嘉峪关市某公司与被告刘某合伙企业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公司与被告刘某及刘某的公司签订了《石料经营合作协议》。后期经营过程中,原告公司给刘某支付了投资款,但因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没有履行,且合作协议已解除,原告提出被告应当返还合作投资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被告拒绝返还,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公司给刘某支付的投资款,由转账凭证和被告刘某出具借条予以证实,刘某的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条的担保单位处盖章并注明担保限。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没有履行,合作协议已解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合作投资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判决后被告刘某提出上诉,经上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转变思维方式,没有简单追求结案,而是以最终解决问题为着力点,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充分保障企业合伙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在短期内促成被告履行完毕,保障原告企业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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