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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情理并用促执结 多年恩怨一朝解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李朝晖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7/22 8:47:4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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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我的房子已经顺利办到房产证,我今天是过来结案的,谢谢你们替我做工作,不然我的房子不知道要拖多久才能办证”听到当事人顺利办证,金塔法院执行法官心中十分欣慰,经过两个月的不懈努力,耐心多次沟通、调解,一起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2012年,向某向其亲戚赵某购买了一套住房,购买时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与赵某及其配偶到公证处对合同进行了公证,随后向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双方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6年,向某想进行房屋过户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准备找赵某协助此事,可就在此时赵某突发疾病去世。照顾到亲戚的情绪,向某将房屋过户事宜暂时搁置。一年后向某再次决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找到赵某配偶及其子女商议解决,却没想其子女反应激烈,坚决不同意房屋过户。向某多次尝试沟通,但赵某子女不但避而不见,还在向某找赵某配偶沟通时横加阻拦,双方关系一度僵化,向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判决赵某配偶限期协助向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协助房屋过户,于是向某院申请执行。鉴于该案不是金钱债务,院无法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等相关财产。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向某了解案件详情,认为该案的关键是做通被执行人子女的思想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被执行人及其子女沟通协调,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解释法律规定及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及其子女从一开始的态度冷漠强硬,到一点点解开心结,慢慢愿意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执行法官在合适的时机及时提出让被执行人主动配合办理房屋过户,被执行人及其子女欣然应允,于是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法理之内应有天理人情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礼让人一寸,得人礼一尺,礼让谦逊、信守承诺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万不可急功近利,随意将亲情、友情等抛之脑后,行不义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