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法院审结了两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何某与某石业公司因加工承揽产生拖欠工程款纠纷,两案标的共计370余万元。通过法院与当事人沟通协调,案件顺利调解,在开庭前某石业公司支付了原告大部分工程款后,两原告申请撤诉。
2014年起,刘某、何某开始为某石业公司进行石材加工工作,某石业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后因疫情等问题,拖欠了刘某、何某的工程款,经过双方结算,确定了工程款数额和给付期限,因某石业公司未按期支付款项,刘某、何某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对结算凭证以及价款均无异议,只是在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于是通过电话联系、微信沟通等方式,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某石业公司也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工人工资问题,经过多次协调,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前一天,某石业公司支付了刘某、何某的大部分工程款,刘某、何某也体谅公司经营的难处,愿意就剩余款项再另行约定支付时间,自愿撤回了两案的起诉。
今年以来,敦煌法院以“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为抓手,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为着力点,积极审理涉企案件,并在审理过程中加大调解力度,加强释法说理,提高群众满意度。下一步,敦煌法院将进一步推进一对一问需,点对点沟通,疏解企业“急难愁盼”,为服务保障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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