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肃北法院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延伸司法服务,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仪器设备,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当于2021年6月5日之前将所有设备保质保量运至《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地点,若违约赔付原告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按占用原告资金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造成原告延迟开业影响收益的赔偿金支付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前期合同货款。但被告并未如约交付仪器设备,已交付的部分仪器设备未达到合同要求,原告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未按时履行交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民事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对其作出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预期性,也就是评价营商环境的核心内涵之一——可预期。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对该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具有预期,但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为争取最大利益,会对其民事行为作出有利于一方的辩解。本案中,当事人就是为争取各自的利益,对其之间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产生争议。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准确认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认定被告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本案的裁判结果与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可预期一致,宣判后,当事人服判息诉,产生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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